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成功辩护——余某非法买卖枪支罪

  • 案例类型:律师诉讼案例
  • 业务类别: 非法制造枪支罪刑事辩护
  • 法院判决时间: 2020 年 5 月 8 日
  • 法院名称: 王益区人民法院
  • 代理律师姓名: 郑航善
  • 律师事务所名称: 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
  • 检索主题词: 非法买卖枪支、非法制造枪支、缓刑影响的政治因素
案情简介

2017年余某与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卖枪支。2月以6500元购买单管猎枪一枝;同年6月,以14000元从张某处购买双立管猎枪一枝。张某收钱后分别多次通过快递将枪支零部件邮寄余某处。2019年4月,公安机关将余某抓获,根据其供述,在其家附件将双管猎枪查获,后又在其指引下将单管猎枪查获。经鉴定,其中双管猎枪属于枪支,单管猎枪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枪支。公诉机关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向王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 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状态下的量刑建议为三年有期徒刑。

代理意见

  • 首先,针对公诉人指控余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这一定性不持异议。
  • 其次,辩护人认为余某在本案中有如下法定、酌定从轻情节,具体表现在:
  • 1、余某具有法定坦白情节。归案后,余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其在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及今天庭审中均能一致、稳定、如实供述,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三款坦白情节的认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  • 2、余某主观恶性较小。主观上是由于其居住山区,民风在国家禁止私人持枪前过去有持枪的风俗,从家庭居住环境上,仅其一户独居半山腰,庄稼有受野猪等损害的现实,且其一人常年在外打工,打猎守家有现实的需求。余某购买枪支,但并没有购买子弹,说明其还是有自我控制意识,主观恶性不大。
  • 3、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。余某虽然买卖了枪支,但其一直在外打工,并没有将其用于违法、犯罪活动,其行为社会危害较小。
  • 4、余某对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,自愿接受法律惩罚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
  • 5、此次犯罪,系其初犯,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。
  • 综上所述,对余某的惩罚是法定和应当的。但是,具体到本案,余某家庭有具体困难和特殊性,居住在山区,家庭六口人,年迈双亲、两个年幼的孩子,山里收入甚微,家庭支出更多的依靠余登松打工收入。余某被判实刑,该整个家庭都陷入极度困难状态!特别是其家庭本就属于困难户,此也为政府脱贫攻坚的重点。为给其既是惩罚,又能让其改过自新,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故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为宜。
判决结果

王益区人民法院以(2019)陕0202刑初52号判决书判决余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。

判决文书

  • 法院认为,余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购买枪支配件后组装为枪支,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。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变更。归案后,如实供述其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轻处罚;综合本案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且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可对其宣告缓刑。

案例评析

  • 一、关于罪名认定问题。
  • 关于罪名,公诉机关认为是属于买卖枪支,法院认为属于制造枪支。双方观点差异在于:对为了规避运输业的规定以化整为零式的拆解,从形式上各部件独自存在,无法做枪支认定。后对收到的枪支零配件重新组装,整合,具有枪支的形状,并具备枪支功能。在当下组装成为工业一个重要特征的时代,将一个个各自相对独立的东西根据特定用途进行整合,确实具有制造的性质。法院该罪名变更认定并无不当。只是从律师角度开来,当量刑幅度无阳情况下,罪名之争没有意义。但是,从学理角度还是有值得进一步思考意义的。
  • 二、关于量刑,政策的时代性特征,在刑事辩护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性。
  • 辩护环节,恰好的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习俗传统对枪支的收藏观念;现实生产生活对枪支的需求;时代特色和烙印,2018年至2020年脱贫攻坚年政策、政治任务的需求,是缓刑辩护成功的重大利益关注。

结语和建议

  • 本案有罪下进行从轻辩护方案,无疑是成功的。在辩护过程中有下述感想和建议:
  • 一、对惯性思维的重新认识,还是可以从新的视角进行审视。之前,类似的以非法买卖枪支罪的判例都有,大家并没有考虑,想当然的认为该指控罪名就是这样。但是本案,给惯性思维提了个醒,有时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视角、维度对法律问题进行思考。这是思想的收获。
  • 二、注意政策的学习和应用。这是非长效的但是具有明显的时代痕迹。这也让司法生活具有生动性、时代性。刑事律师并非可以不学政治、不懂政策。律师思维要和政府、法院思维在一定条件下,奏起和谐的音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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